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

  • 何**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在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五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五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罗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关于其没有参与第一次盗窃案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某系多次盗窃,本院予以注意并酌情从重判处;王某某第一次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盗窃时,由于被害人的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

  •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所查明的上述事实。

  • 蔡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旭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钟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文书类型